邵陽中院依法對被告人賀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與被告人曾某、張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兩起涉黑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。
2006年以來,賀某參加李某等人(已判刑)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,多次實施故意傷害、開設賭場、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破壞了當?shù)丶爸苓叺貐^(qū)的經(jīng)濟和社會秩序。
邵陽中院一審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開設賭場罪、非法拘禁罪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十六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,并處罰金五十萬元。
被告人曾某、張某等人所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,于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,通過暴力、威脅、滋擾等手段,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。其中,曾某為主作案2次,參與作案2次;張某參與作案3次。
一審判決后,曾某、張某均不服,提出上訴。邵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,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、敲詐勒索罪、開設賭場罪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一萬元。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敲詐勒索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。